2009年4月,被告谢某经人介绍,从被告王某处承包了其王某自家搂房的拆除重建工作,被告谢某聘请了原告李某等人一起进行施工,2009年4月21日9时左右,原告李某与工友们一起前往被告谢某承包的工地做事,但在施工过程中因被告没有安排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原告在高空作业时因没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而从五米高的搂房顶摔到地面,致当场昏迷,当日诊断为:胸10椎体骨拆并截瘫,多处骨折,后经司法鉴定为:一个二级伤残,两个九级伤残和两个十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