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卓娟律师评选湖南省优秀律师承办案例
被继承人米某、李某夫妻共有四个子女,遗产有三处房产,二人于二000年经过公证遗嘱,仅将夫妻名下的二处房产一套留给小女儿米4,一套留给三儿子米3。但遗嘱未涉及另一处房产(即朝阳区房产),夫妻二人分别于2003年6月、2004年12月过世,2006年12月三儿子米3和小女儿米4将三处房产分别过户自己名下。大儿子米1、二儿子2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继承遗嘱中未涉及的房产(朝阳区房产)份额。
2010年 12月曾律师接受米1、米2的委托时,委托人仅能提供被继承人身份信息及三处房产的不完整信息。
2019-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