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途径:
(1)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其他方式解决;
(2)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解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在企业工会,可找他们来解决纠纷;
(3)若上述途径走完后,仍解决不了问题,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它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应当注意的是,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过仲裁,然后才能向法院起诉。对于没有经过仲裁的事项,法院不作审理。